企业信用修复办事指南
一、服务对象
企业。
二、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办理流程
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和“浙江企业在线”申请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申请信用修复。
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
(三)守信承诺书;
(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71-89541790。
咨询地址: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天路2166号2号楼307室。
本页由办事材料整理生成,具体条件、材料和办理时间以主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